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的违法犯罪活动,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,确保2019年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稳定。
一、2018年9月28日,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《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的通告》:禁止燃放区域:城市建成区,南至107国道及外侧沿线村街(社区),北至唐河,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,西至经济开发区全域,全年禁售、禁存、禁放烟花爆竹及电子炮(此区域内除夕及正月初一、初三、初五、十五早上6:00至24:00可按规定燃放)。
限制燃放区域:禁止燃放区以外,全市范围内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、村街(社区)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少放或不放,实现逐年递减,直至全市禁放。环保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,全市禁止一切燃放活动。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以行政拘留。
二、自2019年1 月22日起,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,定州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固定销售点,批发或销售的烟花爆竹须通过“定州市烟花爆竹信息采集追溯管理系统”扫描购买人的二代身份证,登记购买人的相关信息。
三、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烟花爆竹和危爆物品线索的,经査证核实后,视情况给予2000元至30000奖励。
举报电话: 110、23205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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