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州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细则
一.对象:全市范围内幼儿园、特殊教育机构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(含民办学校及教师)。
二.内容: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从事有偿补课:
(一)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;
(二)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;
(三)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。
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:
(一)组织举办、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;
(二)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、家长、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;
(三)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
三.处理办法:
组织处理
1.通报批评;
2.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评优评模资格;
3.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,记入师德考核档案;
4.取消各类荣誉称号或待遇;
5.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;
6.调离原学校;
7.解除聘用合同;
8.依法撤销教师资格。
组织处理可以选择上述若干类型并处。
行政处分
1.警告;
2.记过;
3.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;
4.开除。
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四种情形处理:
1.人数较少,影响较小,经查实,当事教师能正确认识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,主动写出书面检查,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,当年度师德考核不能定为优秀,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晋升、教师资格注册、评优评先等;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;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。
2.人数较多并且情节较严重,影响较大,经查实,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,清退违规收入;全市通报批评;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,记入本人师德档案,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;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晋升、教师资格注册、评优评先等。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。
3.规模较大,情节特别严重,影响恶劣的,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,清退违规收入;全市通报批评;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,记入本人师德档案,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;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晋升、教师资格注册、评优评先等。视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调离原工作岗位。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。
4.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,影响特别恶劣的,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,清退违规收入;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,记入本人师德档案,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;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晋升、教师资格注册、评优评先等;对当事教师予以降低专业技术职务处理,按照管理权限调离原工作岗位,直至解聘。
中小学校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:
1.人数较少,影响较小,经查实,学校及校长本人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,全市通报批评。
2.情节较严重,影响较大,经查实,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,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。
3.规模较大,情节特别严重,影响恶劣的,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;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;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免去或建议免去有关领导职务。
党员教师、中层以上干部及特级教师、名师等从事有偿补课除以上处理外,还给予以下处理:
1.学校(单位)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,除按规定处理外,根据管理权限,由纪检部门予以党纪处分。
2.学校(单位)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,除按规定处理外,根据管理权限,由主管部门或学校(单位)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。
3.河北省特级教师、名师、骨干教师等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,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,取消相关待遇。
4.见习期、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,直接解除聘用合同。
对学校主要领导的处理:对本学校(本单位)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,一年内查实有一起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,责令校长作出书面检讨,进行诫勉谈话,全市通报批评;一年内查实有两起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,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一年内查实有三起及以上(含)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,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建议免除校长职务。
来源:定州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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